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石鹽開采部分)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始建于1958年,公司為完善該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手續,便于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于2023年6月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寫《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于2024年7月17日取得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烏環評審[2024]127號)。
2024年11月23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并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等相關文件,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對《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石鹽開采部分)》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專家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新疆生態環境監測總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等技術專家組成。
驗收專家組聽取了建設單位關于該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匯報,專家組對本項目的環保審批、建設過程、環保資金投入、環保設施建設、環保設施運行調試、環境管理以及污染物總量控制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審核后,專家組一致認為:本項目落實了環評及批復的要求,配套建設了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落實了相應的水土保持及生態恢復環境保護措施,環保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達標排放,工業場地和生活區原生態環境良好,項目建設期和運行期采取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臨時占地已完全恢復,除永久占地外,其他區域生態環境基本恢復,根據《新疆鹽湖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石鹽、芒硝礦開采建設項目(石鹽開采部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的結論,通過現場查驗,認為該項目滿足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同意該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